各有关单位:
为进一步繁荣发展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事业,更好地调动我区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、主动性和创造性,推进理论创新,为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提供精神动力、思想保证和智力支持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,2013年开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工作。请各单位按照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细则》,见附件一)的规定和要求,认真做好设立申报点的相关工作。
一、评奖工作各阶段时间的初步安排
(一)成果申报阶段:2013年12月~2014年1月;
(二)初评阶段:2014年2月~3月;
(三)复评阶段:2014年4月~5月;
(四)终评阶段:2014年6月;
(五)获奖成果公告:2014年6月~7月公告获奖成果;
(六)获奖成果颁奖:2014年8月召开颁奖大会。
二、参评成果的年限规定
本届评奖参评成果的年限范围是
三、参评成果申报
(一)申报者是自治区级各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会员的,直接向所在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的申报点申报;
(二)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申报者,可直接向所在单位的申报点申报,亦可向所在学会(协会、研究会)申报点申报;
(三)各地州市县的申报者,向所在地州市社科联或党委宣传部所设立的申报点申报;
(四)自治区直属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援疆单位的申报者和其他社会申报者,可直接向自治区社科联评奖办公室申报;
(五)参评成果的申报均须通过自治区社科联正式公布的申报点统一申报,方为有效。
(六)本届评奖的参评成果申报,采取纸质申报与网上申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。
四、提交材料
(一)填写申报表。
《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表》一式3份及电子版。
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汇总表》电子版。
(二)成果材料。
1.申报参评须提交成果材料一式3份(原件不少于2份,个别专著成果可提供1份原件),应同时提交相应成果材料的电子版(word,不能为出版社排版格式);
2.有证明其学术价值、社会影响的佐证材料,须提交一式3份(原件不少于1份),应同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的电子版;
3.最终获奖的成果原件,将由评奖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留存档一份,其余材料和未获奖的成果材料一并退回各申报点。
(三)非汉语撰写的参评成果。
1.在提交著作类(含专著、编著、译著、古籍整理、工具书等)参评成果时,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汉文摘要和汉文目录(各级目录标题);
2.在提交论文和研究报告类(含调查研究、政策研究、专题报告、普及读物、对策建议等)参评成果时,还须同时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汉文摘要及其电子版。
请于
联 系 人:于辉
联系电话:0991- 8762875
附件一: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评奖实施细则》
附件二: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表》
附件三: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哲学社会科学奖成果申报汇总表》
科研管理处